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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危害宣導

  • (一)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 (二)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 (四)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五)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六)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 (七)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 (八)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8-07-03 | 點閱數: 70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6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070068632A號函辦理。
二、旨案說明如下:
(一)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
本「對等互惠」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教育部
向來支持兩岸間良性互動,惟時值暑假期間,相關活
動較為頻繁,學校宜適時提醒師生赴陸時,應注意其
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
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
場。
(二)為期使師生從事相關活動時,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請學校就下列事項
加強宣導:
1、依據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
務或其他事項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
他促銷推廣活動,內容不得「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
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以
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
育交流活動不應涉上揭內容。
2、依據兩岸條例第23條規定,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勿涉
及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
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
3、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轉現行兩岸政策指示,我國公
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
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
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
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
爰重申及提醒學校轉知所屬人員注意及遵循辦理。
(三)另教育部前以99年7月26日臺陸字第0990125496號函
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注意事項
」及100年6月7日教育部臺陸字第1000094868號函發布
「大陸學生來臺就學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在案
,亦請學校參酌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