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60036592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第肆點規定,有需求學校應於每年4月20日前提報 商借需求(含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送本府; 本府於每年5月1日前彙整需求並上網公告,另將函請其他 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商借資訊轉知所屬學校公告周 知,以擴大教師商借範圍、提升商借達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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