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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吉安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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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務組長 - 總務處公告 | 2024-12-21 | 點閱數: 135
主旨: 有關貴管訂定之規費收費基準,請依規辦理檢討,另,如有新闢建場所(館)提供使用,並請依成本及市場因素等,訂定收費基準,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及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113年10月25日審核通知事項辦理。
二、 規費法第11條規定略以,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費用、成本、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是以,貴管如有訂定規費收費基準,務請以該規定辦理。
三、 另,如貴管有新闢建場所(館)提供使用,請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依成本及市場等因素訂定收費基準,以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
  • 1131218花蓮縣政府函.pdf
    1) 1131218花蓮縣政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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