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貴管訂定之規費收費基準,請依規辦理檢討,另,如有新闢建場所(館)提供使用,並請依成本及市場因素等,訂定收費基準,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及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113年10月25日審核通知事項辦理。 |
二、 | 規費法第11條規定略以,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費用、成本、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是以,貴管如有訂定規費收費基準,務請以該規定辦理。 |
三、 | 另,如貴管有新闢建場所(館)提供使用,請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依成本及市場等因素訂定收費基準,以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