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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吉安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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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事務組長 - 總務處公告 | 2026-11-04 | 點閱數: 2
主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因應115年10月薔琵颱風來襲,各機關倘有須預防或因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557號函辦理。
二、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前述款次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又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工程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參照)。
三、 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工程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上開函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併請參考。
四、 為加速災前防禦及災後復建,機關如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於契約金額上限內,得立即洽廠商依約履行。倘因災情嚴重(或預防措施需求遽增),訂約廠商之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內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要求及時履約者,縱該開口契約之累計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視實際需要,利用前開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
  • 1151029花蓮縣政府 函.pdf
    1) 1151029花蓮縣政府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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