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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課程教學組 - 教務處公告 | 2017-12-05 | 點閱數: 884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10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40124319號函辦理。

  2. 為鼓勵縣內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研習,提升本縣藝文教師專業知能,特補助取得學分證明書(中等學校教師另需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之部分學分費。

  3. 補助對象:為符合教育部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2條規定之教師。(即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4. 補助基準:

    (一)補助每位教師至多12學分費用且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原則。

    (二)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核實核銷。

    (三)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5.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科目認定證明書影本。(國小教師免附)

    (二)學分證明書。(正本)

    (三)在職證明書。(正本)

    (四)學校授課課表。(正本,蓋教務處章戳)

  6. 符合補助資格者,請檢附以上證明文件各1份,於1061215日以前(郵戳為憑)送達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提出申請,逾期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