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委員會設置要點
-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2030雙語國家政策及落實各項相關工作執行,藉以提升縣民英語能力與國際化視野,特設花蓮縣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規劃本府推動雙語相關政策及發展方向
- 提供本府推動雙語策略執行之諮詢事項
- 整合本府推動雙語計畫、方案、措施等事項之意見
- 配合推動中央雙語相關政策執行
- 其他有關雙語政策的推動事項
- 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及副祕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行政暨研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教育處處長
- 觀光處處長
- 農業處處長
- 環境保護局局長
- 社會處處長
- 原住民行政處長
- 人事處處長
- 文化局局長
- 衛生局局長
- 警察局局長
- 消防局局長
- 專家學者五至十五人
本會會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主)(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不克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 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專家學者代表列席。
- 本會召開會議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負責綜理。
-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