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辦理。 二、委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之單一處理機制]。
三、本校學輔處已簽陳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前所設108年性別平等委員會不符合規定,回歸單一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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