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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法務部109年2月7日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函及該部109年1月2日「公職人員獎勵案件及獎勵金發放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 二、 | 相關文號:本府108年11月15日府政行字第1080252480號函。 |
| 三、 | 法務部108年11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8720號函(附件1)說明一所述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與旨揭「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