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
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辦理。
二、本遷調意願調查表將於旨述期間刊登本府全球資訊網-人
事作業服務網-請調作業(http://www1.hl.gov.tw/ousv/m
ove_inquire/)項下,各機關學校同仁如有遷調意願,請
自行上網線上填報,並列印該表加蓋私章後,逕寄(送)
本府人事處組織任免科彙辦。
三、另依本作業原則第3點第3項規定:「經申請並奉准後自請
銷調者,自銷調日起1年內不得再提出遷調申請。」併予
敘明。
四、檢附本作業原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