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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危害宣導

  • (一)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 (二)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 (四)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五)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六)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 (七)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 (八)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公告 訪客 - 學輔處公告 | 2020-05-18 | 點閱數: 481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高危險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51760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
       請自行下載瀏覽。
三、另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
       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未經該署核准,
       設置單位之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得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4月29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158號函1份。

 

【高危險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
檔案LINK
https://www.cdc.gov.tw/File/Get/_pJFXQahpilYRebikw2yvg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LINK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