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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危害宣導

  • (一)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 (二)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 (四)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五)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六)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 (七)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 (八)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0-07-06 | 點閱數: 489

說明: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 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茲為使 政府能有效管理直接或間接投資之營利事業,上開規定所 稱「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直接代表政府機關 (構)、公法人或公營事業行使股權之董事、監察人,或上 開政府機關(構)等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就法人投資 之營利事業以及該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指派或遴 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之董事、監察人;又上開董事、監 察人是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應由直接或間接投資營利 事業之政府機關(構)等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另考量實務 運作彈性及權責機關人事管理權限之需求,指派公務員兼 任政府間接投資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之機關,就個案事 實覈實認定代表政府機關(構)等後,宜函請該公務員服務機關知悉,以作為該員兼任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適法性 之依據。

二、本部部分解釋與上開規定不合者,業經旨揭本部本(109)年 6月23日令停止適用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