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1月30日通傳平臺決字第10741003700號函。 |
二、 | 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8條第1項規定,3G業務特許執照有效期間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 |
三、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7年1月3日第782次委員會議通過「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並於107年1月公告(網址: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566&is_history=0&pages=0&sn_f=38558)供各界參考,倘貴機關及所轄單位欲繼續使用相關服務,請逕洽所屬3G業務經營者並及早轉換為4G服務契約。 |
四、 | 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來函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