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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獎勵客語績優作業要點」及「本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辦理。
二、凡通過106年度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含幼幼客語闖通
關認證、客語能力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之本縣
縣民及各級學校學生,請於107年3月25日前,依前揭作業
要點所附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逕向本府客家事務處
文化保存科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請各級學校協助貴校合格學生造冊,檢附相關證明,併向
本府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