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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事務組 - 總務處公告 | 2021-09-06 | 點閱數: 484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就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之適用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0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582號函辦理。
二、 依法務部108年11月29日法律字第10803517910號函(如附件,公開於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說明三載有「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多數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爰如個案採購受評廠商為財團法人,而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曾於3年內擔任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該委員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