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加強本縣各義務採購單位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之物品及服務,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及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7日衛授家字第1100760093號函辦理。 |
二、 | 業已109年10月22日府社福字第1090209167號函請本縣各義務採購單位落實本辦法之規定,考量各義務採購單位人員異動頻繁,爰再次通函提醒各義務採購單位以下事項: |
(一) | 各義務採購單位於辦理優先採購訂定底價時,依照本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確實考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以下稱優採廠商)營運成本之因素,並可視業務性質及個案特性,逕洽優採廠商比價或議價。 |
(二) | 為提升本辦法執行成效,爰請各義務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優先採購品項時,多加利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之公告功能,且應於需求日期前公告,並至少有3個工作日之等標期,俾利符合採購需求之優採廠商能充分獲得資訊,增加其參與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