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衛生福利部修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分類一覽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及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4日衛授家字第1100760136號函規定辦理。 |
二、 | 按前開規定,本縣各義務採購單位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以下稱優採廠商)生產及服務至一定比率,為利於各義務採購單位及優採廠商對應採購服務項目,爰修訂旨揭最新物品與服務次分類一覽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檢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分類一覽表及修正對照表。 |
三、 | 旨揭最新物品與服務次分類一覽表置於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公告訊息區」,自行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