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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危害宣導

  • (一)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 (二)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 (四)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五)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六)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 (七)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 (八)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1-10-25 | 點閱數: 431
說明:  
一、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0年10月14日發法字第110200162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及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 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請各機關學校辦理防疫措施時,應恪盡個資法之規定,並妥善保存相關個人資料,說明如次:
(一) 按機關學校基於「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依傳染病防治法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5條第1款之規定;至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並遵守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倘為特定目的之外利用,則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所訂情形,始得為之。
(二) 另機關學校並應就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個資法第18條規定參照)。倘機關學校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