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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危害宣導

  • (一)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 (二)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 (四)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五)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六)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 (七)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 (八)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2-02-22 | 點閱數: 277
說明:  
一、 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已設計「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學校)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二、 次依本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本府現行作法為填畢之自行迴避通知書正本留存各局處窗口,各局處於年底彙整當年度之迴避案件數後,於隔年按本府政風處來函檢附之彙報格式就公職人員(本法第20條所定之法務部管轄者)迴避情形依限彙復,各機關(學校)可視機關內之情況,自行調整實務作法。
三、 另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及「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分別於本法第2條、第3條定有明文。本法第4條所稱之「財產上利益」,實務上常見情形計有:績效或其他特別獎金之決定與發放、都市計畫變更或道路規劃所造成之不動產增值、違章建築之緩拆或免拆、以公務經費發放獎勵金或購買禮品餽贈、原應自費支付之租金(報酬、車資等)減少或免除、土地之放領或權利設定、採購案或補助案之核定、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如貴賓卡、會員證、招待券或優待券等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所指之「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例如:獎懲、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發放、職等陞遷)、占原缺指派至其他單位工作、僱用臨時助教(兼任行政職務、代課教師、增置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代理幹事)、聘用無給職鄉鎮顧問、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技工(工友)及清潔隊員之進用、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僱用等,併予敘明。
四、 檢送本府政風處設計2式自行迴避通知書(如附件),電子檔置於本府政風處網站/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表單下載(https://cs.hl.gov.tw/List/c1b1bb28f7ac42eaa2e2c45812d1feab)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