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1份,請各校確實依規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1年6月8日府政行字第1110114592號書函辦理。 |
二、 | 按旨揭具體作法第5點規定,調閱監錄系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 校內人員:學校(機構)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向學校(機構)提出申請,校內人員僅得調閱,不得複製。 |
(二) |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學校(機構)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學校(機構)同意後函覆。 |
(三) | 遇有上述之情形,學校(機構)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
(四) | 調閱影音資料,應由學校(機構)派員陪同為之,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
三、 | 倘有相關人士調閱監視器畫面,請各校務必依上開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