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內政部修正「災害防救法」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83042號函轉教育部111年6月27日臺教學(五)字第1110061564號函(轉內政部111年6月20日內授消字第1110824351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部分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
(一) | 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
(二) | 為符合實務執行狀況及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定明由各級政府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三) | 為達強化全民防救災目的,並建立全民防救災理念,增訂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
三、 | 請各單位依據「災害防救法」修正條文賡續配合內政部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推動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
四、 | 本案電子檔得於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