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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危害宣導

  • (一)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 (二)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 (四)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五)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六)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 (七)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 (八)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2-08-01 | 點閱數: 202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11年7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函辦理。
二、 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惟若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補助行為係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已可防免因補助申請黑箱作業而產生利益輸送,使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處於對等狀態,因而於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例外排除禁止規範。
三、 查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示意旨(如附件),有關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四、 上開「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鑑於各機關補助項目及態樣繁多,於部分補助案件資訊公開時,容有執行疑義,爰分別就「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補充說明如下:
(一)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部分:如機關團體依其補助法令,於受理補助時僅能定其申請計畫之補助比例上限而未能明定具體補助金額上限者,若於公告時已併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金額之可得特定性,尚難謂與「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意旨有違。
(二)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部分:若機關團體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