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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之辦理校外教學、戶外教育(含畢業旅行)及校際之交流活動,詳如說明
1.授權各校自行評估,惟須經家長共同決議,並依據111年8 月26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第肆點第八項及第十三項辦理。
2.跨縣市活動或縣外單位到校參訪交流,須檢附活動實施計畫、防疫計畫等函報本府教育處備查,並填報戶外教育( 校外教學)調查表https://forms.gle/SqrKnTwp9jxi6xuP7
後使得辦理。
3.檢附防疫計畫書範本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