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111年度學校自辦A1、A2數位學習工作坊配合事項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1日臺教資(三)字第1112703632號函及會議紀錄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奠定各校教師數位教學知能,請各校編制內教師於113年前完成「A1數位學習工作坊(一)」及「A2數位學習工作坊(二)」培訓課程。 |
三、 | 因應學校本位課程安排教師增能需求,彈性開放學校得自辦數位學習工作坊(經費由各校自行支應),但仍鼓勵盡量優先參與本府教育處數位學習專案辦公室辦理之數位學習工作坊。 |
四、 | 辦理數位學習工作坊應配合事項詳見附件,如無法符合相關要求,將無法採認A1、A2研習時數。 |
五、 | 如有研習相關媒合需求,也可至花蓮縣數位學習專案辦公室網站填報需求, 連結如後( 參與教師數請滿足30人以上 )https://elearning.hlc.edu.tw/modules/tad_form/index.php?op=sign&ofsn=6。 |
六、 |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數位學習專案辦公室俞健恒專案助理,電話:03-8560237#29,電子信箱:101811118@hlc.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