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1年08月04日教育部修訂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 實施要點」及100年04月20日本縣訂頒之花蓮縣加強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府業於111年8月5日府教課字第1110157580號函、暨111 年8月9日府教課字第1110159181號函及111年9月6日之 「111學年度全縣教務主任、組長會議」說明旨揭要點,先予敘明。
三、為落實評量正常化,各校務必遵守「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上午第一節課前、課間、中午休息或課後輔導時間辦理。」
四、檢附教學正常化相關要點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