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該署111年10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37591號函辦理。 |
二、 | 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法)於第4條增訂代課、代理教師考核之相關規定,第14條增訂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項目,並於第16條之1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規定,相關事項請依聘任辦法落實辦理。 |
三、 | 近日收到民眾反映,部分學校未依聘任辦法辦理代理教師相關事宜;爰請確實傳達聘任辦法修正之訊息予相關人員知悉,並落實辦理,以維代理教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