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部分條文,本院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29日金管保產字第 1110493920號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