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111學年度全校盤點作業相關事宜,請各單位配合依規定辦理
依據:「財物管理辦法」及「財物定期盤點作業細則」規定辦理。
說明:
- 實施日期:自111年12月19日至112年1月31日止。
- 盤點範圍:財物清冊結算至111年12月16日止。
- 為落實財物保管責任制度,隨時掌握財物動態,請各單位於收到「財物盤點清冊」後,於112年1月31日前先行完成自盤,並於清冊上註明盤點/查驗情形(如確認無誤亦請於該欄位簽章),並以保管單位統一收齊擲回總務處。
- 財產保管人若請他人代理盤點財產時,盤點完後請財產保管人務必於財產盤點清冊上簽章確認並標註「盤點日期」以示負責,財產盤點清冊若無保管人簽章,將視如未完成初盤。
- 1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總務處會同會計室至各單位實施抽盤(視盤查之項目數量及放置地點分佈位置調整。),請保管單位協助作業;保管人在全部盤點時程結束前,無法配合到場抽盤者,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人配合盤點。
- 各單位盤點時務請依照帳、物相符之原則,如有不符時請依財物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提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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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點清冊說明 >
★盤點清冊請在112年1月31日前完成初盤,並於清冊上註明盤點/查驗情形(如確認無誤亦請於該欄位簽章)後,統一擲回總務處。
◎盤點後各情形說明如下:
- 「規格」、「地點」與清冊不符,請在空白處註明並簽章。
- 「保管人」變更,請新保管人在空白處簽章。
- 「保管單位」變更請於清冊備註欄註明「變更後保管單位」並簽章。
- 現場有財產標籤,但盤點清冊上找不到者,請在盤點清冊空白處,註明地點及財產編號,以利協助釐清。
- 財產保管人若請他人代理盤點財產時,請註明盤點人機,以利複盤之進行。
◎「盤點清冊」依保管單位、保管人及放置地點排序後列印,若有其他疑問請洽總務處陳晏萍(分機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