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12年1月5日部法一字第1125522929號函辦理。 |
二、 | 銓敘部為杜絕公務員違反原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並節省各機關(構)辦理查核違法經商之人力與時間,提高查核資料之準確性,爰建置旨揭查核平台,並於106年5月8日正式上線,合先敘明。 |
三、 | 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第2項)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第14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第26條:「(第1項) 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揆服務法第14條立法說明,公務員擔任依商業登記法第10條成立之合夥組織中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經營商業」之範疇,惟上開資料仍須辦理商業登記,是為利各機關(構)實務運作順遂,業於查核平台「查核結果」項下增列「其他」一種態樣,俾供無法歸類原列11種兼職樣態者選填,又經選填「其他」態樣者,須於備註欄敘明選填理由。 |
四、 | 銓敘部經於經於111年11月辦理111年度兼職查核,將公務員身分證號與商工登記及設籍課稅營業人資料進行比對,比對結果業上傳至旨揭查核平台。貴機關如有所屬公務員身分證號經比對重複者,請責成權責機關(構)儘速辦理複查並依個案情況進行事實認定,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均應由權責機關(構)依法辦理;復以查核平台所取得之資料事涉敏感,請各機關審慎使用,避免外洩,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111年6月22日服務法修正公布後,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均不再適用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之相關規範,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訂規定予以規範。 |
五、 | 另為避免公務員於查核期間違法經營商業,爰請貴機關要求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已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646&Type=1&Index=1),併請貴機關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修正後之版本及修正後之服務法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