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112年1月31日人發綜字第1120300112號函辦理。 |
二、 | 依計畫薦送及甄選方式: |
(一) | 請擇優薦送具標竿學習價值之施政案例,並以薦送1案為限。 |
(二) | 請填具「標竿學習案例薦送表」,內文應包含案例簡述、創新作為、問題解決、具體效益、標竿價值及未來延展等6項,並符合甄選重點之內容。 |
(三) | 須為最近5年內自行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作辦理者,且不得重複薦送與前年度重覆或相似內容之案例(例如:分年度之階段性計畫、每年度例行計畫等);已獲得國內公、私部門其他獎項之案例,不得薦送。 |
(四) | 書寫體例請以A4規格、標題為標楷體16號字、內文為標楷體14號字,段落為固定行高24點繕打。 |
(五) | 案例內容字數以2,000~3,000字為原則,如有相關照片及佐證資料等,請置於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