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一一二年 一月一日修正施 行之公務人員保 障法第二十三條 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六條 規定,改由一年修正二年,考量公教人員之一體性及公平性,避免同機 關(學校)不同人員適用不同的規 範,爰修正本要點教師補休期限由一年修正為二年。
基層公文系統
校務系統(全誼)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花蓮親師生平台
教育部因材網
均一教育平台
康軒文教
翰林文教
南一文教
教育部體適能網站
168交通安全入口網
體育署學生水域運動安全網
1953教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
教育部防治學生藥物濫用資源網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
健康促進學校
警政署165反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