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重申有關各校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事宜,請貴校於校務會議加強宣導,詳如說明及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辦理。 |
二、 | 已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學校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者,爾後倘變更教室、辦公室、圖書舘、專科教室、廚房或宿舍等建築物格局,請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取得防火材質證明,以免成為違章建物因而違法或受罰。 |
三、 | 倘已私自變更未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請自費申請室內 裝修合格證明或自行拆除,以符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