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5月12日府人訓字第1120089982號函辦理。
二、本項增訂理由: 兼任學校圖書館專業人員需協助辦理教師閱讀素養教學研習或讀書會、辦理圖書館(室)藏書量案及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等,業務多元繁重,爰增訂當學 年度圓滿達成任務者嘉獎一次,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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