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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3-05-30 | 點閱數: 40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第5條之1規定略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復依行政院11252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修正之「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略以,農曆除夕前一日(小年夜)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113年全年366日,總放假日數115日,連續假期(含例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3日)、農曆春節假期(7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及端午節(3日),其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 開國紀念日連假為1121230日(星期六)至11311日(星期一):11311日(星期一),併同例假日為3日連假。

() 農曆春節連假為28日(星期四)至214日(星期三):小年夜(28日)適逢星期四,功能性調整放假,於217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為44日(星期四)至47日(星期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44日)星期四,於後一日45日(星期五)補假,併同例假日為4日連假。

() 端午節連假為68日(星期六)至610日(星期一):端午節610日(星期一),併同例假日為3日連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