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9187號函辦理。 |
二、 |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其條文涉各級學校部分包括: |
(一) | 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煙)及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菸)(§15)。 |
(二) | 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違者須接受戒菸教育(§16、§42)。 |
(三) | 各級學校全面禁菸場所,學校應設置禁菸標示與維護環境(§18、§21)。 |
三、 | 本計畫已配合「菸害防制法」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現況說明:增述「菸害防制法」涉各級學校相關規定。 |
(二) | 計畫目標:增列維護各級學校校園全面禁菸之目標;另將提高戒菸教育師資參訓情形之目標,調整為落實辦理戒菸教育工作。 |
(三) | 實施策略及具體做法:依健康促進學校六大範疇調整架構,增修校園類菸品與指定菸品管制措施、禁菸環境維護、戒菸教育與輔導等內容,並刪除戒菸教育師資培訓及學校派員參訓之策略做法。 |
四、 | 請各校持續推動相關工作並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