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鑑於近來有公務機關發生火災致生損害,請各機關依行政院訂頒「安全管理手冊」等規定維護辦公廳舍(下稱廳舍)電力設施,以降低電氣火災風險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6月12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1200186040號函、內政部消防署112年6月5日消署預字第1120501050號函及112年5月1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委員林思銘質詢事項「調查我國公務機關的辦公大樓有多少屋齡逾30年面臨需要更換電線的問題」辦理。 |
二、 | 查國有財產法第3節「維護」第25條規定略以,管理機關對 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 修,不得毀損、棄置。復查同法施行細則第3節「維護」第 22條規定略以,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應經常為適 當之保養外,其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如 發現因災害有所損毀時,應即整修,或依規定程序報廢。 再查行政院所訂定「安全管理手冊」第4章「火災防護」、 第15點「火災預防措施應注意事項」、第2款「電力設施」規範如下,請要求公務機關確實依法辦理,以維廳舍安 全: |
(一) | 所有電力設施之機件、線路之裝設、檢修與保養,須由 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
(二) | 嚴禁違規用電及使用不合規格之機件材料。 |
(三) | 每次颱風、地震、水災、火災後,應實施普遍檢查。 |
(四) | 電力設施每年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