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機關辦理不適用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之平面印刷用版材採購,請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6月15日工程企字第1120012096號函暨經濟部工業局112年5月22日工化字第11200444740號函辦理。 |
二、 | 經查目前國產平面印刷用版材市占率約2成,其餘主要自中國大陸進口為大宗,近年來受全球景氣及市場需求影響,國內市占率節節下滑;基於地緣政治,強化產業供應鏈韌性,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及稅收,爰鼓勵機關採購版材時優先採購國產品,說明如下: |
(一) |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機關辦理適用上開協定之採購,須依其規定開放予簽署會員之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 |
(二) | 對於不適用前揭協定之採購(包括依各該協定所列特別例外規定而免適用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提供原產地為我國之產品或勞務,並依採購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 |
(三) | 另因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無論是否適用前揭協定,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