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有變更情形致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請依稅捐稽徵法補報繳車輛貨物稅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7月4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20008438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4項及第32條第4款規定辦理。 |
三、 | 購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申請免徵貨物稅之車輛,事後如有銷售、移作他用、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或標幟,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逕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繳車輛貨物稅。 |
四、 | 檢送前揭條文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