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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為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建議將投標廠商曾否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納入評選(審)考量,並於決標後落實履約管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016140號函辦理。 |
| 二、 | 依勞動部112年6月19日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如附件)辦理。 |
| 四、 |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貴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請採用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俾於履約階段遇勞務承攬廠商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或未繳納勞健保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得依該範本所定「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第三點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