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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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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貴單位訂定之各類規費收費基準,請依規辦理檢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規費法第11條辦理。 |
| 二、 | 查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爰請貴單位就業管範疇確實辦理檢討,以符前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