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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吉安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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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事務組長 - 總務處公告 | 2023-12-18 | 點閱數: 297
主旨: 有關貴單位訂定之各類規費收費基準,請依規辦理檢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規費法第11條辦理。
二、 查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爰請貴單位就業管範疇確實辦理檢討,以符前開規定。
  • 1121218花蓮縣政府函.pdf
    1) 1121218花蓮縣政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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