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財政部函示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應確實依財政部訂定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妥處,請本權責積極處理被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並妥為管理避免發生新占用情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財政部112年12月19日台財產公字第11235019150號函辦理。 |
二、 |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案陳111年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情形彙總表,截至111年底,各機關尚有3,043公頃土地及24,803平方公尺建物被占用待處理(前5名依序為農業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國防部及交通部),其中部分機關之處理結案率為0%(如新竹縣湖口鄉公所等)。審計部抽查國產署111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暨國有財產經營管理情形審核通知與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機關辦理年度財產管理情形自我檢核時,未落實查證土地使用狀況,致土地遭占用多年未積極處理,或因身兼主管機關,檢核作業流於形式,或長年未審視土地使用之合法性,待釐清是否涉占用情事等,允宜積極檢討改善,以提升占用處理效能。 |
三、 | 請覈實檢視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使用狀況,如涉被占用,應列管訂定處理計畫,積極依旨述處理原則規定處理,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訂定處理目標,提高被占用不動產處理結案率。該部將就結案率較低或面積較大者,列為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實施書面檢核及實地訪查之重點查核對象。 |
四、 | 各機關處理占用時應兼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適足居住權意旨,對占用作居住使用者,結合社會福利措施提供周全協助。實務作業可參考該部108年12月16日、同年2月15日、112年9月14日台財產公字第10835012740號、第10835001480號與第11235014460號函附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流程圖、協助處境不利占用戶及占作居住使用者之社會福利及安置措施資訊、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作居住使用協助安置案例。 |
五、 | 前述彙總表、流程圖與社會福利及安置措施資訊,可至國產署網站「機關服務/國有公用財產園地/『業務表單及統計資料下載/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情形報表』及『公用財產管理使用/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流程圖』」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