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維護租稅公平,惠請貴機關於辦理工程或勞務採購時,協助檢視(輔導)承攬廠商所簽訂之契據(含後續擴充契約),有無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增裕庫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辦理。 |
二、 | 按「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及「……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分別為印花稅法第1條、第5條及第23條所明定。 |
三、 | 為加強印花稅查核,並避免廠商因不諳法律規定,遭查獲受罰,惠請貴機關於辦理採購業務時,協助檢視承攬廠商簽訂之契據(含後續擴充契約),有無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以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自本(112)年10月1日起,實施印花稅網路申報精進措施,納稅義務人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健保卡及行動自然人憑證等電子憑證報繳印花稅,得免申請帳號,另1次申辦網路帳號可跨區全國適用,敬請協助宣導。 |
四、 | 檢送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及網路申報帳號申請流程各1份供參,申請書填妥後可傳真(號碼03-8239197)至本局辦理開立事宜;或至本局資訊網站(https://www.hltb.gov.tw/)自行列印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若尚有印花稅之稅務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8,承辦人員吳家豪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