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第23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名單已公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全球資訊網,請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會112年12月29日工程管字第1120301425號函辦理。 |
二、 | 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辦理。 |
三、 | 旨揭得獎廠商已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對得獎廠商之獎勵如下: |
(一) |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
1、 | 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其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2、 | 機關辦理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依優良廠商得獎紀錄納為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之評選加分項目,其方式為評審項目單獨列項。特優者,加五分;優等者,加三分;佳作者,加二分。 |
3、 | 機關辦理採購,依招標文件規定優良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特優者,減低百分之三;優等者,減低百分之二;佳作者,減低百分之一。 |
4、 | 特優及優等者,得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比價。 |
(二) | 特別貢獻獎:機關辦理採購,依招標文件規定優良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特別貢獻獎五屆者(為獲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連續五屆),減低百分之零點五;特別貢獻獎十屆者,減低百分之一;特別貢獻獎十五屆者,減低百分之一點五。 |
四、 | 本案得獎廠商之獎勵期間,「佳作」自113年1月1日起1年,「特優」及「優等」自113年1月1日起2年。 |
五、 | 如上述廠商已參與投標,並繳納相關押標金或保證金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
六、 | 「第23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名單請逕至工程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工程管理>公共工程金質獎項下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