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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1月26日府人訓字第1130019980號函辦理。
- 刪除部分:「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經學校指派於寒暑假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期間者,得於事畢次日起二年內補休」。
- 依據教育部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臺 人 ( 二 ) 字 第 一 OOOO 八一一六 八號函,學生於寒 暑假期間因毋須 到校上課,爰教師 配合得不必到校;復查教師請假 規則第十二條第 三項規定略以,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故寒暑假非等同例假日,故若非於例假日或放假日到校,自不得補休,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