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因應0403地震,各機關對於所管或興建中之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應立即採行適當之檢查、檢測及因應措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3年4月3日工程管字第1130300224號函辦理。 |
二、 | 因應113年4月3日0403地震,各機關就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之處置措施,如未硬化混凝土工作項目之檢測原則及處理重點等,可參考工程會99年3月23日工程管字第09900112640號函檢送之「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各機關檢查公共工程設施應注意事項」,已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工程管理/施工安全衛生函釋),請查察妥為處理。 |
三、 | 另請查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項、第52條、第54條所定4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雇主對於施工架、施工構台、模板支撐架、固定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應實施之檢查、檢點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