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經濟部(113)年汛期將屆,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於本年4月底前就河川區域、海堤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與已完成施設之攔污索等完成防汛整備工作,區域內許可之各項使用行為,並應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經濟部113年3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360005890號函及本府113年4月9日府建水字第113006353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或開挖河防建造物等相關許可案件,請依規定辦理,以維河防安全。另臨時導水路申請許可案,請於汛期前維護,如有造成水流方向改變之虞者,請施設各相關單位速予恢復原狀或適當處置,如發現未申請或未依限恢復者,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
三、 | 棄廢土、違規建造物及高莖植物等位於旨揭範圍且影響防洪禦潮安全者,應立即排除;經許可暫置土石行為,請依「河川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辦理。 |
四、 | 旨揭範圍內使用許可案件施工期間之防汛應變措施及完工復舊等,請確實依水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另相關綠美化植栽請視需要預為修剪、固定,以維護防洪安全。 |
五、 | 請加強旨揭範圍巡查,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應立即妥適處置,並請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海堤管理辦法」及「排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本府將不定期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