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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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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有變更情形致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 請依稅捐稽徵法補報繳車輛貨物稅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年3月6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2758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4項及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 理。 |
| 三、 | 購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申請免徵貨物稅之車 輛,事後如有銷售、移作他用、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或標幟, 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逕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繳車輛貨物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