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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危害宣導

  • (一)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 (二)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 (四)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五)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六)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 (七)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 (八)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公告 事務組長 - 總務處公告 | 2024-05-02 | 點閱數: 44
主旨: 惠請加強宣導並鼓勵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列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1741號函暨113年3月4日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許委員智傑關切主計、政風參與政府採購。
二、 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增訂第11條之1規定,明定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提供諮詢及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之事項;非上開之採購,機關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事項及提供諮詢之必要者,準用之。
三、 為利各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工程會依採購法第11條之1第3項之授權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其第5條第3項規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四、 經工程會統計機關主(會)計或政風人員參與巨額工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件數之比率,112年度有較111年度減少之情形(如附件)。基於主(會)計人員熟悉預算法規,政風人員較能掌握廉政資訊,於採購過程中參與審查,對降低機關採購人員風險及促使其公正辦理採購,均有正面助益,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並鼓勵各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列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工程會將持續關注上開比率之變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