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惠請加強宣導並鼓勵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列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1741號函暨113年3月4日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許委員智傑關切主計、政風參與政府採購。 |
二、 | 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增訂第11條之1規定,明定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提供諮詢及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之事項;非上開之採購,機關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事項及提供諮詢之必要者,準用之。 |
三、 | 為利各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工程會依採購法第11條之1第3項之授權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其第5條第3項規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
四、 | 經工程會統計機關主(會)計或政風人員參與巨額工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件數之比率,112年度有較111年度減少之情形(如附件)。基於主(會)計人員熟悉預算法規,政風人員較能掌握廉政資訊,於採購過程中參與審查,對降低機關採購人員風險及促使其公正辦理採購,均有正面助益,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並鼓勵各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列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工程會將持續關注上開比率之變動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