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190D號函辦理。 |
二、 | 本府針對旨揭辦法所列之重點項目,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之規定,於113學年入校訪視,列為重點訪評,績效卓著及未符合學校依辦法第十條辦理。 |
三、 | 請本縣公、私立國中小於校內及網站公告旨揭辦法(詳見第三條),落實行政人員與教師全面宣導,並請務必詳閱新頒布辦法內容,修正與策進教學正常化之相關作為,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四、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五、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王小姐,電話:(02)7736-7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