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有關為強化政府電子採購網「法院裁判案件管理」系統功能,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會113年5月10日工程稽字第1131300096號函辦理。 |
二、 | 工程會112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270號函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招標文件或政府採購法情形,應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職權為處理,合先敘明。 |
三、 | 工程會為提升政府採購行政管制與裁罰機制成效,已於112年9月完成政府電子採購網「法院裁判案件管理」系統增加「查察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第59條及契約有關規定者,應依法處置。」之文字,提醒機關凡發現廠商有前揭情事,即應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為適法之處理。 |
四、 | 工程會為強化督促各級採購稽核小組落實監督與定期清查,於112年12月以法院裁判案件管理及處置為主題,辦理稽核業務研習會,課程包括:介紹審計部查察政府採購行政管制與裁罰執行隻發現缺失、司法院裁判書涉及採購法應有之處置作為、電子採購網「法院裁判案件管理」系統之案件處理。課程講義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稽核\歷年研習會講義)。 |
五、 | 各機關或採購稽核小組人員於電子採購網填報法院裁判案件處理情形,如有誤按「結案」之情形,得敘明緣由函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或將誤結案之頁面截圖電郵工程會信箱(audit3@mail.pcc.gov.tw),由工程會協處退回。 |
六、 | 工程會將持續按月清查政府電子採購網「法院裁判案件管理」系統,就逾1個月未填更新資料之權責機關,除將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審計部資訊處外,並函請各權管採購稽核小組管控機關處理時程,避免機關未即時辦理停權作業,致裁處權罹於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