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及113年3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0248號函辦理。 |
二、 | 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公告計畫): |
(一) | 補助項目: |
1、 | 獎勵地方政府或學校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正式教師:於本縣113學年度辦理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甄試,開設具備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專長之教師職缺並完成聘用,每名教師核定一次性獎勵經費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倘完成聘用教師總數2名以上,且閩南語文及客語文至少各1名以上,則每名調升為65萬元,每年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
2、 | 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鼓勵學校充實校內本土語文合格師資,且於113學年度優先安排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進行授課之學校,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之基準,補助學校本土語文教材資源費用。(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含以前年度) |
3、 | 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學校提供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3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每週最高減授2節課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之課務調整,補助學校所需安排代理、代課、或超時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 |
(二) | 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
(三) | 申請方式: |
1、 | 113學年度申請期限:113年8月30日(星期五)前。 |
2、 | 檢附申請資料(正本核章)附件3-4WORD檔及EXCEL檔(項目2及補助項目3之請領清冊)函送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彙整送出(免備文)及 MAIL 到承辦人信箱(happy11123200@hlc.edu.tw)。 |
3、 | 處務公告(109557)有WORD、EXCEL正確版本可編輯。 |
(四) | 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客語文師資及教育局(處)業務團隊(含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有支持轄屬學校及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培訓及取證等專業知能活動等積極作為時,由其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核予人員嘉獎2次以上之獎勵,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學校如有上開作為請於113年10月底前提報教育處辦理。 |